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后保部”)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后保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保部党委会会议是后保部党委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后保部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后保部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
第三条 后保部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后保部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后保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五条 后保部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后保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管理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后保部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后保部各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等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及退休职工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保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后保部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三)校内外法律、安全等各类顾问人员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选聘等重要事项。
(四)职工参加各类组织、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五)职工的引进、聘用、培养、交流、轮岗、调动、晋升、考核、技术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六)后保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后保部党委委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部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部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职工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需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委员组织实施,并负责将执行情况向党委会会议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后保部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委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后保部党委年度考核以及后保部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保部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集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