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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 09:3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后保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后保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后保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保部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后保部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后保部党委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后保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后保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

第三条 后保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后保部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后保部各项工作。后保部党的建设、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后保部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改革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后保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后保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保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保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保障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后保部所属各类机构、单位设置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质采购或购买服务、维修等重要事项;

6.工作空间、设备设施等工作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职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

1.职工参加各类组织、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职工的引进、聘用、培养、交流、轮岗、调动、晋升、考核、技术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开展校内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校内外法律、安全等各类顾问人员或组织的选聘等重要事项。

(五)后保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由后保部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后保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后保部党委提名的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部长协商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部长主持。

第九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后保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部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部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委书记、部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后保部党政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部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部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部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需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部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部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后保部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后保部应建立有效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后保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接受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后保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监督。其他领导干部应当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自觉接受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其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五好”领导班子建设重要内容,由学校党委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后保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保部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