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办事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核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四、申请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请办理事项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八、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九、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由所在单位给予严厉批评。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后保部内通报批评,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十、综合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