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后保部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办师生满意的后勤,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后保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保部各级管理干部。
第三条 对管理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学校规定报请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校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管理和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过一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做出决定、授意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程建设、采购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截留、挪用、浪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推诿扯皮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九)内部管理混乱,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
(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十一)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组织纪律不严、效率底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二)其他给单位或后保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后保部对管理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管理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纪国法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管理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 受到停职的干部,停职期间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根据本人检查和表现情况,可恢复原职,也可重新调整岗位。停职期间的待遇按一般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但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管理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后保部职能部门在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问责工作按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学校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学校师生的举报、投诉;
(三)后保部内职工的举报、投诉;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被外界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后保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问责调查。由学校开展调查的,后保部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调查。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后保部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由学校进行调查的,后保部可以根据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再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之前,被问责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小组应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后保部党政联席会综合调查情况和本人申诉情况,经过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须填写《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问责决定书》应当包括问责事件、时间、决定以及申诉期限等。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后保部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并派专人与被问责的管理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后保部人力资源办公室及时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问这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后保部提出书面申诉。后保部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问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后保部和各单位应当把实行问责制与完善岗位职责体系、责任考评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对管理干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逐步建立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保部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