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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员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 11:3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建立一支高效、协调、守纪、稳定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员工在后保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员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后保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招聘

第一条  各单位使用合同制员工时,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招聘员工需填写增补员工报告。

第二条  各单位按后保部编制严格控制合同制员工使用人数。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制员工的招聘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协助并指导招聘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后保部人才引进计划,对外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招收录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由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应聘人员需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员工登记表、员工简历、学历及相关技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员工近期体检结果、离职证明;外地用工还需提供暂住证等。

二、试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二级单位对应聘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录取试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工条件、面试合格者,安排试用。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被聘员工原则上履行1-6个月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待遇。

第八条  试用期内,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二级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前途的员工,可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九条  试用期期间,双方均可随时终止试用。

三、劳动合同

第十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办公室统一制定,对特殊岗位,须与个人约定补充协议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另附加补充协议,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批。 

四、工时与工休

第十二条  后保部将遵守国家劳动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经营服务需要,调整员工休息日、工作班次和上下班时间。

五、劳动考勤

第十三条  严肃考勤制度,杜绝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违纪现象。请病、事假按后保部规定执行。

六、加班

第十四条  根据服务行业的特点,员工应服从部门的安排进行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采用补休或报加班津贴。补休时间由各部门根据经营服务需要灵活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寒暑假)。

七、工资

第十五条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后保部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经济效益,制定分配制度,确定内部工资水平和员工工资。员工的实际工资根据当月出勤和工作业绩计发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发薪日为次月15日。

八、考核

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间,用工部门对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聘用,对于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九条  每年度末,后保部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九、调职

第二十条  后保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地点作暂时性或长期性调动,员工应服从人事调动。

第二十一条  工作表现突出的合同制员工,若提出岗位调换申请,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可在后保部内适当调整岗位。

十、晋升

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在试用期后均有晋升机会,晋升应经过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聘用上岗,并调整相应岗位工资。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出现的管理职位空缺,后保部将尽可能采用内部晋升计划,员工晋升的机会取决于:

1、工作需要;

2、员工实际工作表现;

3、员工对承担更大职责的能力;

4、员工表现的发展潜能。

十一、降职

第二十四条  因不能胜任所在岗位要求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后保部有权予以降职,在被降职或降级的次月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

十一、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十二、辞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如果要求辞职,需提前30天递交书面报告,后保部将按照有关合同条款、规章办理。申请辞职期间,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未能按规定时间提前递交辞职书而擅自离岗,作旷工处理,后保部将不发给任何证明,且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其月工资标准。因员工擅自离岗,给后保部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金。

十三、辞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作进展不大,经多次内部调整岗位后,仍不能适应或胜任岗位者,可提交到人力资源办公室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15天以上或旷工超过2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员工若有违纪行为,触及《员工手册》中的纪律处分条款,应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后保部不予任何补偿,并依法保留向被辞退员工追回经济和其他损失的权利。

十四、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个人证件、履历、奖惩记录等个人相关资料、信息等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退岗离任后档案保留三年。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员工中的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后勤保障部,用工单位所在党支部应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并在优秀合同制员工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第三十四条  属应届毕业生或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其档案挂靠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十五、证件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妥善保管所发证件,证件遗失,应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补办证件。